为退还集资款提供依据
发布时间:2009-0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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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退还集资款提供依据
2003届高中毕业生金辉,响应学校号召,征得家长同意,交纳300元作为学校集资款,支持学校建设,交纳集资款时,学校得到有关部门同意,并承诺在学生毕业时如数退还。
这位同学在毕业时已把交纳集资款的收据遗失了,几年来一直未到学校退款,2006年10月11日内抱着试试看的想法,到会计室要求退款。会计室刘宏伟主任与档案员一起在那几年的凭证中反复寻找,终于找到了他交费的存根,学校便及时地向他退还了这笔借款。
武进区三河口中学档案室
2006年5月12日